申请人:茶陵县南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6488号“祖庵家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祖庵家菜”本身无不良影响,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茶陵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茶陵县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文件、湖南省湘菜产业促进会出具的文件、相关网络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庵”特指女性修行者居住的寺庙,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9日